借助國際法,日本登上“文明”客船
甲午戰(zhàn)爭爆發(fā)前后的所謂“國際社會”是有特定意義的,其以歐洲為中心、由主權獨立的歐洲國家組成,進而形成一套體現西方價值觀、有約束力的近代國際法規(guī)則體系?;诖说膰H社會,又被稱做“國際法共同體”或“文明共同體”。而在“文明共同體”之外的國家則被劃分為“半開化”(波斯、暹羅、中國、日本等)和“野蠻”(其他國家)國家兩類,不享有國際法人格。這些國家與“文明共同體”國家只能簽署不平等條約,被施加最惠國待遇、租界、領事裁判權等;而要擺脫這種束縛,只有進入“文明開化”進程,由“半開化”或“野蠻”升級為“文明”。其“文明”標準有四個:有效的政府體制;能夠保護其管轄下的生命、自由、財產(主要是外國人的);國內法律體系健全;積極參與國際會議、加入國際公約,遵守包括戰(zhàn)爭法在內的國際法。
日本選擇“脫亞入歐”道路后,即按照西方國際社會的上述標準改造自己。為此,明治政府確立了“文明開化”國策,派出大量政要學者去歐洲考察和學習國際法,并努力學習和運用國際法的“工具性”特點,學會爭取和保護自己的“權益”。1894年8月1日,日本天皇在對華宣戰(zhàn)的詔書中,便高舉起“日軍將遵守國際法”的旗號;戰(zhàn)爭中,日本發(fā)行《萬國戰(zhàn)時公法》等手冊指導日軍作戰(zhàn),并隨軍配備法律顧問;其后,又出版《媾和類例》指導日本與清政府談判媾和,發(fā)行《干涉及仲裁、戰(zhàn)使、降伏》應對三國干涉還遼。
甲午戰(zhàn)爭后,日本又極力宣傳其“遵守國際法”。如陸軍第二軍隨軍法律顧問有賀長雄在歐洲出版法語著作《日清戰(zhàn)役國際法論》及相關文章,海軍法律顧問高橋作衛(wèi)在英國出版英文著述《中日戰(zhàn)爭中的國際法案例》及德語版評論集,并將該書提交給國際法協(xié)會使用。這些著述采取實證方法記述了如下“事實”:滯留在日本的清國臣民及財產受到日本政府的保護;日本軍隊對戰(zhàn)爭中誤傷的中國居民予以救護并提供飲食照料,對中國居民財產秋毫無犯,救護受傷俘虜,對中立國的國民與財產予以保護,極為關注占領地公眾衛(wèi)生,日本紅十字會不偏不倚救助中日兩國士兵等。
這些著述甚至夸耀說:日本帝國如同法、英、德國那樣恪守戰(zhàn)爭法規(guī)則,以至于“這場戰(zhàn)爭中,日方經驗將成為日后歐美諸國交戰(zhàn)時的有益先例”。
然而,日本在甲午戰(zhàn)爭中違反和踐踏國際法的事例不在少數,尤其是旅順大屠殺慘案成為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證。慘案發(fā)生后,盡管日軍重重封鎖消息,但還是有記者報道并在歐美國家引起軒然大波。于是,日本政府一邊收買媒體以減少報道量,一邊公開辯解,并利用外交渠道百般掩飾其罪行。高橋和有賀兩人也充當了政府的“御用工具”。他們指責“日軍在旅順襲擊十艘載滿難民船舶”的消息失實,說戰(zhàn)斗中只有少數平民因誤傷而死。有賀長雄承認在旅順街上看到了2000具尸體,但辯稱其中只有500多具是非戰(zhàn)斗人員,并且大多數是壯年男子。他還講述了日本軍隊是如何正確區(qū)分戰(zhàn)俘與平民的,如在平民身上懸掛“不殺此人”的標示等,將日軍連殺四天四夜的慘案描繪成“合法”戰(zhàn)斗中的“附帶損害”。
這兩個日本隨軍法律顧問的言論,極大影響了西方主流社會對甲午戰(zhàn)爭的看法。牛津大學的霍蘭德教授就是這其中的一員,他說:“日本,除了在亞瑟港(旅順港)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發(fā)外,已經符合戰(zhàn)爭法的要求,不論是在對待敵人方面,還是在與中立國關系方面,其表現都可與西歐最文明國家的習慣相媲美?!比毡揪褪沁@樣登上了“文明”國家的客船,得到西方國家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