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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始對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的日本首要戰(zhàn)犯進行審判。由于這次審判在東京進行,所以又稱“東京審判”。
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蘇、美、英三國外長召開會議,規(guī)定盟國駐日本最高統(tǒng)帥應執(zhí)行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領和管制日本”諸條款(包括懲辦日本戰(zhàn)犯)得以實現。隨后,經過中、美、英、法、蘇、荷、加、澳、新9國數次外交談判達成協議,決定將日本首要戰(zhàn)犯交由9國代表組成的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在印度和菲律賓也加入后,國際軍事法庭便由這11個國家的代表組成。
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tǒng)帥部公布了內容基本上與《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相同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根據這一憲章,由上述11國各派法官1人,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并各派檢察官1人,組成檢察官委員會。澳大利亞代表韋勃爵士被任命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長,美國律師季南擔任首席檢察官。同年4月25日法庭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規(guī)則》。根據《法庭憲章》規(guī)定,所有被告均可以自由選擇辯護律師。事實上,各被告都由美國陸軍部配置美國籍義務律師各1人。此外,各被告也自聘日本律師幫忙抗辯。在人證物證俱全之后,1946年4月29日,檢察官委員會正式向法庭提出對28名戰(zhàn)犯的公訴。起訴書共提出55條罪狀,控告其犯有破壞和平罪、殺人罪、戰(zhàn)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罪行。
審判于1946年5月3日開始進行,1948年11月12日結束,歷時兩年半。這次審判共開庭818次,出庭證人達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在4300件以上,判決書長達1213頁。判決書對日本帝國主義策劃、準備和發(fā)動對中國和亞洲、太平洋戰(zhàn)爭的罪行進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其中: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宏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岳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被判處絞刑;荒木真夫、小磯國昭等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2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年。然而由于美國的包庇,一些在侵華戰(zhàn)爭中犯有血腥罪行的日本重要戰(zhàn)犯,仍得以逍遙法外,日本政府和壟斷資本的責任被減輕,天皇的責任則根本未被追究。盡管如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判決還是在客觀上給予日本帝國主義以一定程度的打擊,同制裁德國納粹分子的紐倫堡審判一樣,它是對日本軍國主義侵略罪行的正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