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zhàn)國時期,魏國國君魏文侯派樂羊率兵進攻中山,三年后得勝歸來。論功行賞時,魏文侯搬出一箱子誹謗樂羊的書函給他看,樂羊說道:“此非臣功,主君之力也?!?/p>
樂羊是幸運的,因為魏文侯“藏書任將”,所以沒有受到誹謗誣告的陷害。但歷史上有許多忠臣良將卻沒有這么幸運。南宋抗金名將岳飛在作戰(zhàn)取得節(jié)節(jié)勝利的時刻,被秦檜、張俊等人誣告“謀反”。岳飛死后,韓世忠當面質問秦檜,秦檜支吾其詞:“其事體莫須有?!表n世忠當場駁斥:“‘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現(xiàn)實生活中這樣的事情并不鮮見,有的人看到別人成績多、進步快,就憑空捏造、歪曲事實,亂寫信亂告狀,妄想干擾視聽、制造混亂局面使自己從中得利。誣告是一種不按組織程序、不對組織負責、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行為,與作為黨員干部積極行使民主權利、履行監(jiān)督義務完全背道而馳。
習主席深刻指出的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七個有之”,其中之一就是“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誣告是一種出于私心和畸形心理的病態(tài),它不僅違背道德良知、違反黨紀法規(guī),也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講政治。誣告行為的實質是觸犯了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即使組織不予理睬,也會讓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無法安心干事、不敢大膽干事,甚至人人自危,引發(fā)思想困惑,挫傷工作熱情,搞亂單位風氣,最終影響部隊發(fā)展。此風不剎,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guī)規(guī)矩矩的上下級關系就難以形成,和諧純潔的黨內關系、健康向上的政治生態(tài)就會受到破壞。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指出: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依據(jù)事實向上級反映問題屬于正常的監(jiān)督活動,但決不允許打著監(jiān)督的旗號,無中生有、歪曲事實,散布小道消息、散發(fā)匿名信。每一名黨員干部提意見、反映問題、進行監(jiān)督,必須出于黨性、出于公心,通過黨內正常渠道進行,必須站在黨的政策立場上說話,站在群眾根本利益立場上說話,不能無中生有、違背黨性原則污蔑中傷他人。
毛澤東同志說,對造謠污蔑,我們的方法就是“請看事實”。各級領導干部要嚴以用權,嚴于律己,始終保持一身浩然正氣,不給誣告者以可乘之機。各級黨組織要建立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常態(tài)化工作機制,為敢于擔當?shù)母刹繐?,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對那些蒙受“不白之冤”者,及時澄清是非,還以公道和清白,用明規(guī)矩消除潛規(guī)則,讓勤勤懇懇、扎扎實實、干干凈凈、清清白白的黨員干部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古代懲處誣告的法律是相當嚴厲的,誣告與同殺人,均為重罪。漢宣帝時規(guī)定,80歲以上犯有其他罪行,都可以不予處罰,唯獨誣告和殺人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圍繞全面從嚴治黨作出戰(zhàn)略部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嚴懲誣告陷害行為也亮明了戒尺。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形勢下,我們要果斷向誣告行為亮劍,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行為一經查實,要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進一步樹立鮮明導向,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決不允許造謠誣告大行其道。
(作者單位:空軍勤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