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國最高統(tǒng)帥部根據(jù)同盟國授權(quán),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zhàn)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中國、蘇聯(lián)、美國、英國、法國、荷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菲律賓等11國代表組成。
1946年4月29日由11國檢察官組成的委員會向法庭提出起訴書。5月3日法庭開庭宣讀起訴書,對先后被逮捕的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zhàn)犯進行起訴。起訴書以無數(shù)鐵的事實和罪證,控訴日本法西斯在“大東亞共榮圈”等幌子下對中國、東南亞各國人民所實行的極其殘暴的統(tǒng)治。法庭起草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長達1200余頁,對日軍侵華、南京大屠殺、日軍在太平洋戰(zhàn)爭、在東南亞的罪行進行了控訴。
法庭從1946年5月3日開庭,到1948年11月12日,審訊歷時兩年零5個月,開庭818次,最后對28名甲級戰(zhàn)犯進行了審判。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本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七人被判處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