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微信公眾號 發(fā)布:2018-11-25 15:17:37
23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全票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將從2018年12月13日起正式生效。作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活動舉辦地,南京正式通過地方立法形式來保障公祭活動。
《條例》的確立,在國家公祭活動保障工作規(guī)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補了立法空白。《條例》的實施,將加強南京市愛國主義教育、推進國家公祭活動的進行、保障公祭場所與設施的維護。
關于國家公祭,這些問題你當知曉
來紀念館參觀能穿吊帶、熱褲嗎?國家公祭日所有人都需要默哀嗎?對美化侵略戰(zhàn)爭的可惡之人該怎么辦?……《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通過后,所有問題都有了明確的答案。
Q:鳴放警報時所有人都需要默哀嗎?
A:是的。
《條例》第十二條提出,舉行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了正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yè)的人員,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主城區(qū)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
(三)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Q:國家公祭期間你該不該娛樂?
A:不該。
《條例》第十四條指出,在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規(guī)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國家公祭設施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具體范圍由市、區(qū)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條例》第十三條提出,在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規(guī)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禁止擅自使用輕型和超輕型固定翼飛機、滑翔傘、熱氣球、無人機等一切飛行器進行升空飛行活動。
Q:市民該如何參加悼念活動?
A:可以參加叢葬地的悼念活動。
該《條例》第十六條提出,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叢葬地同步舉行悼念活動。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學校等應當通過各種形式組織悼念活動,開展專題教育。
鼓勵社會各界自發(fā)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悼念活動。
Q:娛樂節(jié)目也停播嗎?
A:是的,停播。
該《條例》第十五條提出,南京市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應當停止刊播一切娛樂性報道或者節(jié)目。
南京市報紙應當按照要求以黑色封面刊登國家公祭活動相關內(nèi)容。
Q:國家公祭場所周圍哪些事情不被允許了?
A: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志、廣告,擅自擺攤設點,擅自進行銷售、游藝、表演、乞討都被禁止。
《條例》明確了紀念館的特殊法律地位。
授權南京市政府劃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qū),建立綜合執(zhí)法管理體制,對管理區(qū)實施綜合管理。
強調(diào)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qū)及周邊建設項目應當與國家公祭場所莊嚴、肅穆、清靜的環(huán)境和氛圍相適應,在管理區(qū)內(nèi)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志、廣告,擅自擺攤設點,擅自進行銷售、游藝、表演、乞討以及實施其他有損國家公祭場所環(huán)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Q:參觀紀念館哪些事情不能做?
A:不能吵鬧、不能亂涂亂抹、不能穿得太隨便等。
《條例》第二十三條指出,舉行悼念活動或者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應當真誠緬懷逝者,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保持安靜肅穆,不得大聲喧嘩;
(二)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國家公祭設施;
(三)衣著端莊得體,不得身著、佩戴與國家公祭設施環(huán)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標;
(四)服從組織引導,不得擾亂公共秩序;
(五)國家公祭設施的其他管理規(guī)定。
Q:你不能攜帶哪些物品?
A: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所以打火機、酒精、管制刀具等都不行。
該《條例》第二十六指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國家公祭設施。
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單位可以設置必要的檢查設施,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guī)范,對參觀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檢查,參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得進入國家公祭設施;已經(jīng)進入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要求其離開;拒不離開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Q:能視頻直播嗎?
A:需要經(jīng)過同意。
該《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出,在國家公祭設施進行展覽、演出、影視劇拍攝、網(wǎng)絡直播、采訪等活動的,應當征得保護和管理單位同意。
未經(jīng)同意擅自進行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勸阻并制止;不聽勸阻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Q:對“美化侵略戰(zhàn)爭”的人該處以什么刑罰?
A: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指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nèi)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該《條例》第二十九條指出,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zhàn)遺址和抗戰(zhàn)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征意義的軍服、旗幟、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制視頻或者通過網(wǎng)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zhàn)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和制止,并向有關單位舉報,形成對傷害民族感情的惡劣行徑“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