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新華每日電訊》28日在三版“好望角”國際評論欄目發(fā)表吳黎明撰寫的文章《歐盟“反腐風暴”撬動制度嬗變》。文章如下:
1999年1月,歐盟掀起其歷史上規(guī)模最大的“反腐風暴”——盧森堡人桑特任主席的歐盟委員會因腐敗問題被彈劾,最終桑特“內閣”集體辭職。
桑特倒臺的原因總結起來有兩個:其一,是房子惹的禍;其二,是夫人惹的禍。一方面,桑特夫人參股的一家盧森堡房地產公司把房子租給了歐盟機構,從中撈取好處;另一方面,歐盟委員會在項目資金管理上存在營私舞弊、重用親信等腐敗行為,牽涉到主管預算和人事工作的委員利卡寧和負責教育和科研事務的委員、法國前總理克勒松等5位閣員的夫人。
桑特“內閣”集體辭職體現(xiàn)了歐盟反腐敗機器和制度集體作用的結果,這一事件反過來也推動歐盟加強反腐體制建設。
其一、成立反貪局。反貪局雖隸屬于歐盟委員會,但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反貪局擁有許多調查特權,如有權進入任何歐盟機構的辦公室進行搜查,有權調閱任何歐盟機構的文件,有權查任何歐盟機構的賬,有權對經濟上有不軌行為的歐盟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等。
其二、嚴格財產申報制度。歐盟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在任期前必須公布自己的個人情況,包括財產和配偶職業(yè)情況。
其三、模仿北歐國家的經驗,建立獨立調查官制度。獨立調查官接受所有歐盟成員國公民和機構對歐盟機構和歐盟官員的投訴,不受任何歐盟機構的制衡。
其四、頒布更嚴格、細致的工作制度。桑特下臺后,接替他的意大利前總理普羅迪痛下決心,頒布《歐盟委員會委員行為守則》《歐盟委員會委員與各部門關系守則》《行政操作守則》等一系列制度文件,約束數萬歐盟工作人員。歐盟委員會還成立了常設的、只對歐盟委員會主席負責的、獨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經過獨立調查,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違紀的具體情況對該公務員進行處分,包括停職、開除,以及開除并扣減養(yǎng)老金等。
在國內廣為詬病的人事腐敗中,歐盟也有自己的考慮和安排。歐盟委員會閣員都有自己的秘書班子,其人員組成從實際出發(fā),規(guī)定允許可以有三分之一的人由閣員從自己的祖國挑選。
這個規(guī)定表面上是開了口子,但卻很實際。每個政治家發(fā)跡時都需要人支持,在老巢里肯定有自己的一幫人馬,這些人需要得到獎賞,況且閣員身邊的確也需要自己“信得過”的人。但是,“心腹”一旦違反上述各項規(guī)定,那也只能“揮淚斬馬謖”。
“人之初,性本善”。在東方哲學中,總是把人的本性視為“善”,許多監(jiān)管制度設計就是以此為前提,靠人的“自覺”。然而,西方的宗教和哲學大都認為人的本性為“惡”,一切制度設計的出發(fā)點是認定人“性本惡”,要防止“惡性膨脹”。就反腐敗來說,人們需要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制度去制止這種惡,不能靠“自覺”。歐盟多管齊下,設立了多層問責機制制約不同層次的官員,正是這種理念的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