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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弘志:虐殺審訊使平民用火筷燙身等酷刑

來源:國家檔案局 發(fā)布:2018-12-12 16: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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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弘志

據(jù)原弘志1954年6月筆供,他1895年生于日本岡山縣,1933年3月到中國東北參加侵華戰(zhàn)爭,曾任偽滿洲國鐵道警護總隊總監(jiān)部警備科長,鐵路警護軍少將參謀長等職。1945年9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7年5月19日,“命令部下的中隊,對湯原城內中國人民的民房實施搜查盤問,當時我的部下射擊中國人民(小孩男子)1名,頭部重傷,推定是因頭部重傷致死?!?/p>

1943年7月以后,以西南地區(qū)防衛(wèi)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參加熱河地區(qū)肅正工作的會議決定,使各鎮(zhèn)壓機關對八路軍及中國和平人民進行討伐、逮捕、鎮(zhèn)壓。僅9、10月,兩次“大討伐中”,“在熱河全省內把抗日工作人員及抗日的中國人民逮捕了約1000名,經(jīng)審訊后送交錦州高等檢察廳承德分廳的約有500名”,“當逮捕及審訊這些人時,對于和平的中國人民加以虐殺、傷害、放火、破壞、拷問(灌涼水、洋油、抱重石、用火筷燙身)等慘無人道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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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汶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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